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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些情形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
罗光乾2019-12-12人已围观
简介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发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发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具体情形。其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文化和旅游部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2、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3、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4、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5、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传承人。2007年、2008年、2009年、2012年、2018年,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先后命名了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计3068人。中央财政给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2万元人民币的传习补助,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该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